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简称“禁放区域”):
(一)城东街道、正阳街道全域;
(二)城西街道:西山社区、水井湾社区、迎宾社区、塘坊社区、大庄社区 、册山社区 、洞塘社区 1 、2 、3 、5 组;
(三)城南街道: 沙坝社区、黑山社区、山台山社区、南沟社区、南家社区、青坪社区、恩泽苑社区、菱角社区、香水社区、一心社区、牛郎社区(青杠工业园区范围);
(四)舟白街道: 路东社区、武陵山社区、五台社区、 丛山村、舟白社区 3 、4 、6 、7 组、县坝社区 5 组;
(五)冯家街道:渔滩社区东外环高架桥沿线靠正阳城区区域;
(六)濯水镇濯水社区 3 、4 、5 、6 、7 组及风雨廊桥区域;
(七)中塘镇兴泉居委 9 、10 、11 组。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 100 米范围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 、桥梁 、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 、幼儿园、学校 、养老机构、集贸市场、 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 ,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 ,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 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销售、储存 、携带 、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以及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 C 级和 D 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 、爆竹类(土火炮、大 夹小 、炮中炮产品除外) 、升空类(火箭 、旋转烟花产品除 外)、组合烟花类 6 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 25g、内径大于 30mm( 1.2 寸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 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条 例》和本通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区公安局 )、79226284(区应急局)、 79241928(区供销社)。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黔江府 发〔 2021 〕5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