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地质灾害 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鼓励表扬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除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外,对在我区境内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若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

第四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其中,多人共同参与成功避险的,由共同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奖励;无共同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单位奖励。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

对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优先推荐其纳入相关评比达标表扬项目评选范围,其相关奖励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本奖励办法范围。

第五条 

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工作。

精神奖励采取通报表扬的方式,认定标准是指在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撤离了1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同时没有发生房屋垮塌或灾害点滑动崩塌等灾情,由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区级设1个奖励等级。认定标准是指在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撤离了1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后,发生房屋主体破坏或房屋垮塌等灾情,给予个人奖励1000元、单位奖励3000元。

第六条 

符合区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的,主要奖励程序为:

(一)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根据辖区内本年度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避免伤亡人数等确定推荐个人和单位名单,并逐个事件审核填写《黔江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和组织核实成功避险事件的真实性,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送推荐材料。

(二)审查。按照“随时受理,集中审查”形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应急局于每年11月左右根据推荐情况,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审查推荐材料,并拟定奖励名单。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可派专家前往现场实地核查。

(三)公示。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其官方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个人和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金额度等信息。

(四)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信息,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及时宣传推广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案例。

第八条 

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的事件,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奖励办法范围。

第九条 

区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区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条 

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申报和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1日以来,有符合本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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