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安娜 通讯员 宁南虹 文/图)近日,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在G65包茂高速公路彭水西收费站开展“两非一租”专项中,依法查处一起汽车租赁公司涉违规使用非营运性质车辆经营的违法行为。
执法现场
“我们这是乘客单位租赁的交通车,受单位委托送5名职工从合川到彭水出差。”当日上午10时许,执法人员在对一辆渝B籍七座小型普通客车例行检查时,驾驶人张某急忙解释。经核查,该车所有人为某汽车租赁公司,车上乘客均为合川区某单位职工,根据提供的《汽车租赁协议》应是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与该车实际登记使用性质“非营运”明显不符。在得知该车是未取得营运资质的“黑车”时,乘客十分惊讶表示不理解,“我们单位明明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怎么会是‘黑车’?”执法人员当场“说理式”执法,耐心普法讲解普及租赁汽车与包车的区别,指出用于职工出行的车辆须为单位自有车辆或租用有营运资质包车,并纠正乘客对其存在的法律认知偏差,彻底消除其误解和疑虑。
最终,该汽车租赁公司因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行政处罚3000元。
重庆交通执法总队提醒:从事包车或租赁业务应严格遵守《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行营运或租赁活动;相关单位在租赁汽车时务必加强甄别,仔细核查车辆行驶证、保险等信息,确保车辆的所有人与租赁公司名称一致,且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确保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租赁公司;如发现租赁公司或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向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旅客运输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