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及处罚有关规定(节选)

《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节选)

第五条 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单独产生并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应采用专用容器密闭收集、妥善存放;

(二)应与依法确定的本区域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依法确定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和处理,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等;

(四)建立记录台账,详细记录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收运单位、收运时间等信息;

(五)按要求填报收运处置联单。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在餐厨垃圾内分离、舀取油脂及油水混合物;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公厕和河道等区域;

(四)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未取得许可证的收运单位进行收运;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运至未取得许可证的处置单位处置;

(六)将未经加工处置的废弃食用油脂擅自对外销售;

(七)擅自收运处置市外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十五条 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是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后,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节选)

违反条款:第二十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节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违反条款: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二)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处罚条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欢迎广大市民通过电话、来访、信件等举报方式提供违法线索,对您投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您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诉举报电话:023-79224649;来信、来访地址:黔江区杨柳街64号307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宣)

编辑:黔江编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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