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华顺 通讯员 付拥军 伍云华)近日,秀山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减肥产品案,判决退还货款且支付十倍赔偿金。
2023年8月,周某通过微信在宋某处购买2960元减肥产品,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后发现该减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该减肥产品外包装显示系某生物科技公司2023年5月生产,但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起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周某将宋某起诉至秀山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销售虚假标注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的减肥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同时,宋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宋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周某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宋某退还货款2960元并支付赔偿金29600元。
法官提醒:在追求健康身材的今天,许多消费者选择减肥产品作为减肥瘦身手段,然而,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减肥产品,消费者极易上当受骗。瘦身必须坚持科学原则,不盲目相信减肥产品一面之词。如果无意间购买假冒伪劣减肥产品,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生产者而言,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对食品安全的审查义务,切莫因图小利而犯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