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E普法·与您同行】高空抛物要担责

某日深夜,小王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头顶,小张当场昏迷倒地。经过39个小时的手术抢救,又昏睡了70多天,花费了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小张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同时,他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并伴随外伤性癫痫。小张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

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仍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于是,小张将15号、16号居民楼的甲公司及一定楼层以上的居民先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17万元。

经法院审判,小张在15号和16号楼下的公路上与人谈话时,被楼上坠落烟灰缸砸中头部致伤,这是客观事实。该事故经公安机关勘查现场,仅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不能确定该烟灰缸的拥有者。尽管法院在审理中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鉴于事发当晚有3户住宅无人居住外,其余22户居民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甲公司作为该二栋房屋的产权人,不是实际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22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一直无法查明烟灰缸来源。在事发现场上方的居民楼里,有3户居民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住宅无人居住,自己不是侵权人。其余22户居民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故该22户居民应对小张的损失给予补偿。甲公司因不是房屋实际使用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该22户居民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真正的加害人追偿。

(作者:张磊,重庆市黔江区水市司法所负责人)

编辑:黔江编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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