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法院调解一起涉探望权和抚养费纠纷

不让探望孩子 就不给抚养费?

本报讯(记者 姚华顺)“不让我探望孩子,又凭什么要我给抚养费?”

一对夫妻离婚后,一方以“不让探望就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其中暗藏哪些法律误区?近日,秀山法院调解的一起涉探望权和抚养费纠纷的案例,为我们揭晓答案。

张某与吴某同在异地务工,一见钟情坠入爱河,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不久后他们的爱情结晶——小张诞生。然而,婚后生活的琐碎逐渐消磨了他们的感情。

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中明确规定,孩子小张将由张某抚养,而吴某则需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吴某返乡工作,却因张某不让她探望孩子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某支付抚养费。

执行法官明确表示,“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探望权是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的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形成或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为前提,法律并未对支付抚养费附加任何条件。“支付抚养费”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人为的附加条件而拒绝履行,所以“不让探望”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在张某阻碍吴某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在法官的悉心劝导下,吴某终于走出法律误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记者 姚华顺 通讯员 吴劲贤)


编辑:黔江编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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