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黔烟处理〔202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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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受黔江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案件移交,在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56号申通快递分拣场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已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芙蓉王(硬)2条、南京(炫赫门)3条,合计5条依法公开销毁的决定。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邮寄无法送达,故我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上述文书。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将黔烟处理〔2024〕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6月3日


编辑:黔江编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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