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协同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 “多 调”对 接 联 动 机 制 展 实 效

本报讯(记者 姚华顺 通讯员 周俊舟)2022年5月,龙某某等39名农民工在蒋某某承包的秀山自治县洪安边城景区游客服务区某工程项目做木工。至2023年5月,此工程基本完工,但蒋某某一直未将木工工资结清,涉及金额55万余元。2023年5月至11月,龙某某等人多次找到蒋某某让其支付工资,但被蒋某某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推脱。

追讨无果后,日前,龙某某等人来到洪安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会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立即采取措施、介入调解,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蒋某某进行沟通了解。交谈过程中蒋某某对于拖欠工资的事实不予否认,愿意接受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意识到此案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当即联系到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工人们申请专业的法律服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律师黄某作为代理人,帮助工人们解决这起欠薪纠纷,并计算出了欠款明细。

调解中,调解员了解到该项目工程系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给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再由班组蒋某某及杨某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欠薪原因则是由于四川该建筑工程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调解员表示,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同时,调解员又告知工程公司,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奉行“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原则,以拖欠工人工资获得的利益是不法的,既有损自身信誉,更得不到政府支持,也难以获得长远发展。不论资金多么紧张,国家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拖欠,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调解员从法律、道德及利益层面为切入点进行协调沟通,让该建筑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恍然醒悟,充分认识到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表示公司目前资金流转虽然困难,也将立即筹集资金,尽快补发拖欠龙某某等39人的工资,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为进一步加大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和强制性,避免出现“有调解无结果、有协议无履行”的情况,调解员邀请洪安人民法庭现场为当事人办理了司法确认。后经调解员回访,工资已结清,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可能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本次调解充分发挥了司法所、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等多家单位、各类资源“多调”对接联动工作机制实效,展现了调解员高超的调解技巧和专业水平,做到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时将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


编辑:黔江编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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