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车伤人起纠纷 调解室释法明理促和谐

本报讯(通讯员 杨志军 向勇)近日,黔江区城东派出所、司法所调解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工作人员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调解经验,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为矛盾双方架起“连心桥”,不仅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还对未成年当事人与其父母进行交通安全普法教育,生动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4月21日13时许,11岁的未成年人高某在黔江河堤骑自行车不慎将3岁幼童刘某撞倒,致左眼睑挫伤、眶骨骨折。事发后,由高某监护人垫付医疗费进行治疗。刘某在医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因人身损害赔偿、后续治疗等协商未果,向城东街道驻派出所调解室申请进行调解。

接到纠纷调解申请后,5月10日,驻所调解室邀请司法所和负责该案件的办案民警介入调解。大家认真梳理案情,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紧紧围绕争议焦点与双方法定监护人沟通,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协调劝导,有的放矢开展工作,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引导双方达成和解。经反复调解,最终当事双方互相做出让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高某监护人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出于对当事双方负责的态度,调解工作人员还引导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司法确认申请,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至此,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纠纷成功调解后,大家因势利导,以案释法,给双方监护人上了一堂安全知识和法治教育课。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成长特性,对危险的反应能力及应对能力较弱,对自身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其在成长过程当中往往需要监护人的监护与照看。希望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履行好监护责任,履行好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做出危险行为,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危害。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玩耍过程中,要尽可能考虑到危险隐患,做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护,防止意外发生。当事双方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示真诚感谢,并承诺今后将更加注意对孩子的监护和安全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编辑:黔江编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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