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华顺 通讯员 周俊舟)近日,秀山自治县司法局成功化解一起由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据了解,2023年12月,申请人向秀山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回复》不予支付。2024年1月,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单位协同调解未果,后申请人撤回行政诉讼。2024年2月,申请人向县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司法局收案受理后随即着手案件审理。
经调查了解,被申请人县社保中心的《回复》系以申请人的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和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但申请人认为其向县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刚好是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的第二日,该鉴定结论作出时间对申请人有重大影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明显对申请人不利。通过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资料,被申请人的作出《回复》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并无不当,经听取被申请人意见了解到,鉴定报告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依据及程序作出且鉴定报告一经作出,鉴定报告的时间在被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操作系统不可更改。针对申请人的“心结”,办案人员积极主动向被申请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咨询是否有相关补救措施。为避免讼争不止,出现“案结事未了”的“程序空转”,针对此案,该县司法局加强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换位思考,再次组织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拒绝理由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行政复议应诉科人员从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审判主流观点向申请人析法明理,释其“法结”,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体现情、理、法的统一,真正做到解“法结”,更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政和”。“你们用心为我的事情积极协调处理了,我的情况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申请人说。最终,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该案得到妥善处理。
该县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发挥行政复议协调化解功能,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复议阶段,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了案结事了与诉源治理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