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华顺 通讯员 韩云)“谢谢法官耐心调解,我以后给别人工作一定白纸黑字写好协议!”近日,秀山自治县人民法院灵活运用“调判结合”策略,成功调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彰显了法律与人情的完美结合。
多次诉前调解无果
2023年4月,张某为湖南某餐饮公司承包装修工程,将其中水电、办公装修分包给李某,双方仅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后李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双方经多次结算,就分包工程款项、劳动报酬、设备租赁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诸法院。
立案阶段,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原则,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希望化解双方矛盾。然而,李某坚决要求通过立案起诉解决问题,张某也态度强硬地表示:“我绝不会再出一分钱!”双方互不相让,诉前调解陷入僵局。
法官深知调解是解决双方纠纷的最好方式,若不能成功调解,当事人因为结算费用协商不成,还可能产生更多纠纷。因此,法官决定采取“调判结合”的方式,认真“啃一啃”这个案件。
庭审发力明晰案件事实
法官深入钻研卷宗材料,发现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该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当事人双方中途协商合伙完成工程,之后又解除合伙关系,李某因装修工程租赁机械设备产生的费用也要求张某承担。案件牵扯了违法分包、合伙、劳务关系、租赁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认真厘清案件多重法律关系后,法官仔细研判决定对其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次性解决根源问题,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庭审中,法官认真总结争议焦点,缩小争议范围,引导双方当事人条理清晰地表达各自立场和诉求,进行深入的举证与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更是长达两天。法官知晓李某索要报酬是合理诉求,但张某也有因经营亏损无法付款的苦衷,当庭组织调解,张某表示愿意调解,但仅愿意支付6000元,李某因支付金额太少不愿接受,案件又一次陷入僵局。
跨省调和化解矛盾
庭审后,法官继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竭力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因当事人都在湖南,法官最终决定跨省到湖南去,亲自找他们再聊一聊。法官通过“背对背”方式分别劝解,一方面,告知张某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希望张某尽最大力量支付一定款项,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面,告知李某对方经营亏损现实状况,建议李某积极进行调解,友好协商更有助于尽快拿到相关款项。终于,经过法官耐心劝导、跨省调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下固执己见,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现“药到病除”。
法官通过庭审有效预防关联案件的发生,实现案件源头减量,跨省调解从源头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有效推进了诉源治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承办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内容往往在标的、数量、价款等方面约定简单、模糊,容易引发纠纷。合同当事人进行民商事活动需要订立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少采用或者不采用口头形式,若因实际需要口头订立合同,可以在紧急情况完毕后,通过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及时保存证据,合同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