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华顺 通讯员 龙羽)近年来,秀山自治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注重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关注案涉纠纷的实质矛盾所在,关切回应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最终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
记者近日从秀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秀山县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食指被切断。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秀山县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范围;该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的伤情是因我司工作安排而造成,我司不服……
这是一起历时多年的工伤赔偿纠纷,记者通过秀山县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介绍,对其进行了详细了解。杨某某在秀山县某公司从事木料拼板工作,2018年8月25日,杨某某受公司安排加班进行木料改制作业,在使用带锯机时不慎被带锯切断左手食指。治疗期间,杨某某与公司因工伤赔偿事宜产生分歧,赔偿未果。伤愈后,杨某某向秀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秀山县人社局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秀山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秀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听取各方意见综合研判认为,简单地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不能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本案虽是该公司不服秀山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从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但该案实质上与第三人杨某某息息相关。杨某某于2018年受伤,期间长达6年时间,未能解决工伤认定纠纷,故本案重点在于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纠纷,只有两者之间的工伤赔偿问题解决了,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就本案实质争议多次与杨某某及某公司沟通交流,并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秀山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心进行化解。2024年3月22日,秀山县人民法院联合秀山县司法局及秀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三方当事人在秀山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心进行实质化解工作。在化解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员耐心听取杨某某与公司的真实意愿,就工伤认定情况及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进行反复协商沟通。最终该公司接受了秀山县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当场兑付赔偿金。至此,这起多年未解的工伤赔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据秀山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认定并不仅只有这一种情况。工伤的认定也不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均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做了相应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这些情况都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