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敏 文/图)近日,黔江区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追偿运输费不成,私自扣押他人车辆反被追责,被判决依法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的案件。
已得到法院归还处理的装载机
据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件中,从事运输工作的黄某、刘某起诉某石材公司拖欠其石材运输费。诉讼中,为实现自身权益,刘某邀约他人私自将该石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一台装载机,擅自开走并停放在刘某亲戚家中。开走该装载机后,刘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黔江区法院依法做出保全裁定并将该装载机予以查封。因刘某私自开走装载机的行为,石材公司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刘某因与石材公司间的运输合同纠纷,已经向黔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来不及公力救济或非经自行开走装载机就无法得以保障权利的迫切性和紧急性,但是刘某仍然采取邀约他人开走石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装载机的私力救济方式,在无证据证明开走装载机是经石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其主观存在过错、行为存在违法性,不应当予以支持和肯定。刘某擅自开走石材公司装载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证据,区法院判决由刘某赔偿石材公司损失共计2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区法院的多次协调下,双方终于化解矛盾,由区法院工作人员陪同刘某将装载机开回石材公司的场地并归还给石材公司。最终,装载机物归原主,拖欠的运输费也全部清偿完毕,但是刘某却因为违法私力救济行为白白损失了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刘某采取强制扣押他人车辆的私力救济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才是正确的维权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