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最低比例提至70%

  3月26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黎藜表示,条例主要着眼于从完善政府职能职责、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加大对企业等科技成果接受方的激励、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资本投入等6个方面进行规范。

  服务机构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7项服务

  条例第8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条例第9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成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条例第16条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7项服务,具体包括科技成果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科技成果交易代理,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服务等。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实施转化

  条例第27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自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实施转化,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目的是为充分调动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的积极性,条例尊重单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充分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黎藜说,在这一方面,条例完善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内容,完善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机制,强化了对科研人员的权益保障与激励。

  例如,条例第32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情形,规定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其中,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该成果对应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在原条例中,此类情形的奖励最低比例为50%。

  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政府采购

  条例第43条明确,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但是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

  在此前的立法调研中,很多企业反映利用科技成果的投入较大,且有一定的风险。“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条例新增了一些促进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的条款。”黎藜表示。

  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着力优化了科技人员与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流动管理等方面机制。

  其中,条例第41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条例第42条则允许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此外,该条款还提出,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具体表述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此期间的人事关系予以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条例第49条还提出,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竞聘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本报记者 颜若雯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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