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栽水 四被告被判刑

  创业创收,值得学习。但走着走着就“走偏”了,很是遗憾。家住重庆秀山的江江等人,原本开了家足浴馆生意做得好好的,但由于后来增加了一项“来钱快”的服务项目,结果很快就栽水了。

  开养生馆“走偏”

  2015年11月,秀山籍男子江江、河河、湖湖、海海与溪溪(另案处理)共谋在秀山县城开设一家足浴养生馆,并分别按照溪溪占股10%、海海占股10%、湖湖占股20%、江江占股20%、河河占股40%的比例出资。商量好后,他们便租赁了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某房屋,开始装修。

  2016年3月,“梦里香”足浴养生馆(以下简称养生馆)开始营业。根据“班子”分工,溪溪负责养生馆的日常运作,并聘请了芳芳作为经理负责日常管理。经营了一段时间后,为了获得更多收益,溪溪提出在养生馆增设涉黄项目,并迅即得到了江江、河河、湖湖、海海的认可。同时,继续由溪溪负责养生馆的日常运作,芳芳作为经理负责日常管理。

  接下来,养生馆开始招募卖淫女,并组织梁某某、贺某某、谢某某等多名女性以提供“A牌保健”、“帝王保健”、“至尊保健”为等服务项目从事卖淫活动。在具体的经营中,养生馆对卖淫女制定了《关于迟到与早退捐款细则》《技师请假、休假打牌、考勤的解析》等多项管理制度,统一安排卖淫女免费食宿和编发上钟工号、对卖淫项目明码标价收费、统一收取嫖资,每天由卖淫女与前台管理员按事先的约定比例分成。溪溪与江江、河河、湖湖、海海按各自的股份比例按月分红,由江江负责具体的分红。

  然而,正当溪溪等人的“黄粱美梦”做得正酣时,2016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对养生馆依法进行检查时,将正在该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梁某某和刘某某、贺某某和陈某某、谢某某和程某某、唐某某和周某某、杨某某和兰某某以及经理芳芳等人逮了个正着。至此,养生馆共组织卖淫女卖淫共计2200余次,卖淫收入共计127万余元,养生馆抽成共计56万余元。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江江、湖湖被抓获归案;2018年4月,河河、海海主动到秀山县公安局投案。

  二审维持原判

  经秀山检方提起公诉,2019年12月,秀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江江、湖湖、河河、海海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开设养生馆,在该养生馆组织他人卖淫后仍继续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该投资、分红的行为应为组织卖淫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在组织卖淫中,非法获利120余万元,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江江、河河、湖湖、海海只是按出资比例分红,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作用较小,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河河、海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江江、湖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四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但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参与程度、出资的比例等予以区分。综上所述,经秀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江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河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湖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海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江江、河河、湖湖、海海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江江、河河、海海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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