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债不成拘禁他人?法庭审理:判刑!

  生活中有些这矛那盾、磕磕绊绊,实属正常不过。但如果出现纠纷时不依理依法冷静处理,甚至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加以解决,那最终将适得其反,悔之晚矣。前不久,重庆彭水籍男子小柄,就因为在处理自身纠纷时一时糊涂而获刑。

  小柄与小今因为租车而产生纠纷。2016年4月下旬,小柄就汽车租金和修理费要求小今出具向其借款4.3万元和5.5万元的借条。同年5月的一天中午,小柄以小今不支付汽车租金和修理费为由,将其带到彭水县绍庆街道某咖啡厅,并向其索要债务。在咖啡厅,小柄邀约了大强(已死亡)和大强的朋友“小强”一起看押小今。期间,小柄和大强对小今进行殴打。第二天晚上,小柄和小强将小今带至小柄租住房屋内进行看押。第三天晚上,小柄、大强和“小强”又将小今带至其租住的房屋内进行看押。期间,小柄邀约其他人到小今租住的房屋内打牌。因小今未筹到钱,小柄便打了小今两耳光。直至第六天晚上,经小今父亲承诺支付租金和维修费后,小柄才未对小今进行看押。

  2019年10月3日,小柄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民警抓获。小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小柄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彭水检方认为,小柄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建议判处小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前不久,彭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柄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小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释法

  此罪的犯罪主体虽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非法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以索取欠债为目的而非法剥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亲属的人身自由的超过24小时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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