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司机 超载还碾伤执法者 法院两审  交通肇事判刑两年

  2017年10月9日上午,酉阳籍男子大强驾驶严重超载(超载239%)的渝BR1XXX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黔江区水田乡东风采石场运输石料至西风水泥厂。当他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黔江区黔枫路龙桥超限检查站路段时,因明显超载被路政工作人员拦下,并要求拉回采石场卸货。然而,之后的大强并未将车开回采石场,而是“打马虎眼”将车靠右后侧倒行一段距离后,等待机会开过检查站。

  中午十二点左右,大强看到前面的大货车开走,随即就启动车子准备驶过检查站。当他行驶三四米后,又被检查站工作人员示意停车。接下来,大强在原地停了几分钟后再次驾车向前行驶,因未尽观察义务,将蹲在车辆前的路政工作人员冯某撞倒并碾压。随后,现场有人报警。大强见势不妙,便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后经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大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冯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2019年4月10日,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仍在进行治疗的被害人冯某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为冯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冯某治疗期间,大强只支付了极少部分费用。

  经检方提起公诉,2019年9月,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大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不听路政工作人员指挥,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对被害人冯某的大部分医疗费用进行赔偿,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大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大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大强不服,以“家庭系贫困户,已竭尽全力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无力再行赔偿;无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及采石场、水泥厂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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