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几乎从小都被父母要求“要学好”,缺德无德的事不要干,违法犯罪的事更不能干。但有些人偏偏“不信邪”,为了得到眼前的利益不择手段。然而他们忘了,这个世界上有句话叫做“正义只有可能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最终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40天盗窃工地钢材43吨
2018年7月22日17时许,家住黔江的大强驾驶随车吊货车在江苏籍男子小强的邀约下,一起前往黔江区正阳街道团结居委黔张常铁路玉泉村大桥桥墩处,将A公司堆放于桥墩附近重为0.876吨的1块钢模板盗走。然后,大强驾车将钢模板运至小强位于黔江区舟白街道的预制厂,小强支付大强运费600元。两天后,小强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将该钢模板及0.219吨杂废铁变卖至废旧回收门市部,共计获利1840元。经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废旧钢模板价值人民币1559元。
走错一步不要紧,但须及时回头。然而,小强和大强却不这样,继续朝犯罪的深渊走去。仅仅几天之后,即2018年7月29日,小强又邀约大强运输钢模板,并告知大强需要两辆随车吊货车,每车运费1500元,大强便邀约了同样家住黔江的大黄。随后,大强、大黄分别驾驶各自的随车吊货车与小强一起前往上次作案地点,在小强的安排下,大强、大黄将A公司堆放于此重4.75吨的8块钢模板运至徐某废旧回收门市部。经认定,该4.75吨废旧钢模板价值人民币8455元。
罪恶的黑手一旦伸出,似乎就收不回来。同年8月6日22时许,大强受小强邀约,驾驶其随车吊货车和小强一起继续向同一作案地点“进发”。这次,他们盗走的,A公司堆放于此的重4.5吨的4块钢模板。后经认定,该4.5吨废旧钢模板价值人民币7650元。
2018年8月10日23时许,“上了瘾”的小强再次邀约大强,并告知大强需要两辆随车吊货车,大强便邀约被告人大黄。大强、大黄分别驾驶各自的随车吊货车,和小强一起再次前往他们心中的“财富之地”,将A公司堆放于桥墩附近重10.48吨的8块钢模板盗走。后经认定,该10.48吨废旧钢模板价值人民币17816元。
两天后,即8月12日23时许,小强又邀约大强一起,前往同样的地点“再次出手”,将A公司堆放于桥墩附近重4.68吨的3块钢模板盗走。后经认定,该4.68吨废旧钢模板价值人民币7956元。8月15日23时许,小强邀约大强运输钢模板,并告知大强需要两辆随车吊货车,大强便邀约大黄。三人驾驶两辆随车吊货车又前往作案地点,将A公司堆放于此重达9.7吨的8块钢模板盗走。后经认定,该9.7吨废旧钢模板价值人民币16490元。
2018年9月2日23时许,小强再一次邀约大强,并告知大强需要两辆随车吊货车,大强便邀约大黄。因大强货车较大,路窄无法通行,于是又邀约了小黄。由大黄、小黄分别驾驶两辆随车吊货车与大强、小强一起前往,并将A公司堆放于此重达7.955吨的6块钢模板和2捆铁管盗走。后经认定,该7.955吨废旧钢模板价值人民币13126元。
久走夜路必撞鬼!几人这次的作案却不“顺利”:次日0时许,大黄、小黄的随车吊货车在返回途中被A公司员工拦截,随后被警方抓获。
两名“骨干”进班房
经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对本案进行审理。庭审法官认为,小强、大强、大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小强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大强涉案金额达6万余元,二人均系数额巨大,大黄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系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由于在办案过程中,小强退还A公司人民币4万元,大强退赔被害单位A公司1.5万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判决: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大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大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由三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人民币18052元。
一审判决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和原审被告人大强、大黄不服,分别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大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即“被告人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大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由三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人民币18052元”;原审被告人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文中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