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交通违法行为人消除违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下列被依法暂扣的车辆进行清理,发现违法当事人超过30日内未到违法地大队接受处理。违法行为当事人、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持车辆手续和暂扣凭证到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所属公巡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送交相关部门拍卖或者作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交通违法行为人消除违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下列被依法暂扣的车辆进行清理,发现违法当事人超过30日内未到违法地大队接受处理。违法行为当事人、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持车辆手续和暂扣凭证到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所属公巡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送交相关部门拍卖或者作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