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如果出意外,我该如何赔偿?

  本报热线79081234报道 (记者 王华松)“我在经营一家广告公司,由于门店比较小,平时也没得固定的安装工人。但外出安装业务时不时也有一些,往往在这种时候我就只好临时请外面的安装工人去安装。但我心头一直悬起的是他们的人生安全问题,如果发生意外,我该怎么办?”11月28日,黔江市民陈进向本报热线反映称。

  为此,记者采访了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李律师说,陈进和临时工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因承揽使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就是说,陈进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他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临时工受伤雇用公司是需要赔偿医疗费用的,你与临时工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被认定为人身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陈进的公司资质如果不合格,那还可能存在非法用工的问题。比如说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等等。如果是这样,就要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是个人帮工行为则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及人身伤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进行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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