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不合格遭辞退   可向老板要补偿吗?

  本报热线79081234报道(记者 王华松)“我在一家餐馆上班将近两个月,来的时候老板说了试用期是三个月,但前两天老板告诉我说我不太适合在那里上班,要辞退我。像我这种情况,我可以向老板索要补偿吗?”日前,市民小川向本报求助。

  为此,记者采访到了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李律师说,像小川这种情况,有两个关键点必须要明确:一是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必须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随时解除不等于随便解除;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是有讲究的,比如双方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有合法和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之前要有具体的考核行为且得出客观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解雇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做出,解雇通知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有效送达给员工本人等。

  “关于小川提出的试用期解除是否可向老板索要经济补偿的问题,具体得看是否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的。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李律师表示。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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