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居住在黔江正阳街道某住宅小区的杨某在回家途中和遛狗的叶某相遇,叶某未将其宠物狗栓绳,狗突然狂奔将杨某小腿咬了一口。杨某赶紧去医院就医,医疗费花费三千余元。事后,双方就医疗等费用多次协商未果,故杨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
随着人们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成了新的时尚,但是近年来,由宠物犬伤人引发的一系列矛盾纠纷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宠物伤人后,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黔江区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瑶,得到了以下解答。
遛狗不栓伤人,主人负全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逗狗被狗咬伤,逗狗人也要担责。狗主人未拴狗,但是若因恶意逗狗引发犬只伤人,存在一定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被侵权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狗主人未拴狗绳,不能免责,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流浪狗伤人,原主人负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刘彦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