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成被告公司欲抽身 打欠条盖了公章就得认

  公章,代表的是一家机构的身份、权力和责任。一份材料或一纸合同,只要加盖了公章,就被视为是以公章所在单位的名义出具,单位就必须对加盖章的内容负责。所以,公章真的不能乱盖。

  揽业务出欠条:加盖公司公章

  2017年6月15日,家住重庆永川的刘大大,以注册地为重庆巴南区的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名义,与家住彭水的黄东东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点维公司包工包料,为黄东东的蒂凡尼歌城提供装修服务,工程造价为126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指派刘大大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同时,在合同中刘大大指定自己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并加盖了点维公司的印章。

  同年9月30日,刘大大以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的名义与黄东东签订《解除“施工合同”协议》,解除施工合同,并确认黄东东已向刘大大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共计107.1万元。当天,刘大大向装修工人、家住武隆的李古出具了结算单一张,载明尚欠李古人工费2.6万余元。

  拖工资坐被告席:公司连带责任

  由于迟迟得不到该笔人工费,李古遂将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刘大大以及黄东东告上了彭水县人民法院。

  很快,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刘大大向李古出具的结算单,足以证明其雇请李古做工并欠款2.6万余元的事实。根据相关证据,法院推定刘大大系挂靠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并以公司名义承接了蒂凡尼歌城的装修工程。刘大大雇请李古做工,并出具了结算单,应按照结算单记载的金额,向李古支付劳务费2.6万余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刘大大挂靠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并以其公司名义承接装修工程,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应对刘大大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黄东东,其已向刘大大支付了材料款、工人工资107.1万元,并未拖欠工程款,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刘大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古支付劳务费2.6万余元;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不服所述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本案系李古按刘大大要求,承揽水电安装工作,并在交付工作成果后与刘大大进行费用结算,要求支付报酬而引起的纠纷,符合承揽合同性质特点,应为承揽合同纠纷。黄东东与刘大大所签施工合同加盖有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印章,该印章经鉴定真实。根据合同约定,刘大大将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承包的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李古,并与李古进行报酬结算属于刘大大职责份内之事,刘大大的行为系履行其作为点维公司施工代表的职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刘大大与李古进行结算后,应当由AB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向李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付李古报酬。刘大大本无需担责,但鉴于刘大大本人未提起上诉,视为刘大大服从一审判决。黄东东未将水电安装工作发包给李古,且也无证据证明黄东东拖欠工程款,故黄东东不需对李古承担清偿责任。随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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