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 胆大包天 一家三口 咎由自取

  前不久,黔江一卖淫窝点被连根拔掉。获刑3人中,一人是母亲,另外两个“主角”竟是女儿和女婿。

  案件回放——组织卖淫“一家三口”齐上阵

  大香,小香的母亲;东东,小香的丈夫。

  2009年,大香的前夫宏力与杜大、大强共同出资,在黔江开设了“阳春三月”,主要经营洗脚、洗澡服务。“阳春三月”成立后,聘请兰某担任兼职会计,负责账务管理。

  随后,大香先后于2012年底、2015年、2018年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分别从宏力、大强、杜大处取得三人各自持有的股权。自大香从宏力处取得股权后便由其一直独自经营、管理“阳春三月”。自经营、管理“阳春三月”之日起,她便通过网络招聘及店内广告的方式招募卖淫女邓某、安某、左某、周某等人,并在“阳春三月”以不同的价位推出卖淫项目牟利,并通过考勤奖惩、“点钟”与“加钟”考核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

  2015年,小香到“阳春三月”上班。2017年9月后,因大香要照顾小香和东东生育的小孩。因此,当大香不在“阳春三月”店内时,小香、东东便对“阳春三月”的卖淫女和卖淫行为进行管理和安排,每月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

  2018年8月6日凌晨,在“阳春三月”内,卖淫女安某为嫖客钟某提供了卖淫服务,卖淫女邓某为嫖客许某提供了卖淫服务。同年8月7日凌晨,警方在“阳春三月”当场查获左某与罗某、邓某与郑某两对卖淫嫖娼男女。2018年8月7日上午,办案民警在“阳春三月”收集证据材料时,东东见民警在拆卸监控线路时上前帮忙,在民警询问其身份时主动承认其是“阳春三月”的管理人员,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小香主动投案;2018年8月18日,大香主动投案。

  案发后,经对兰某保存的部分记录卖淫情况的每日清单进行审计,仅2013年1月19日至3月31日、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3日、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5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1日、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8月5日及无日期驿站休闲每日清单,“阳春三月”组织卖淫的次数就达4369次,因卖淫实收金额为151万余元,其中卖淫女提成金额为89万余元,点钟提成900多元,余额为62万余元。

  法院判决——女儿女婿均获刑母亲被判十年半

  经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黔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判。法官认为,大香以招募、纠集、容留等手段,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达1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小香、东东明知大香组织多人进行卖淫而帮助其进行管理,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大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香、东东系从犯,对二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万元;小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东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大香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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