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不分贵贱大小通吃 法院:不思悔改从重处罚

  东西放在什么地方是安全的?家门口一般来说是安全的。但有时候,如果碰上像朱宝宝这样的人路过你家门口,那家门口也就变得不安全了。

  2018年9月16日7时许,秀山县溶溪镇晨光居委会王家冲组,居民刘青青放置在家门口的2个并不值钱的窗框,竟然不翼而飞。随后,刘青青赶紧朝前追了出去,结果发现窗框系被秀山籍男子朱宝宝给盗走了。后经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青青的窗框价值460元。

  让人难以想象的是,仅仅在13个小时之后,即当日20时50分许,在秀山县溶溪镇晨光居委会王家冲组王蓝经营的农村淘宝店,随着一个人影的突然出现和消失,王蓝放在店门口木桌上的一个黑色挎包,竟然也神不知鬼不觉不知了去向!盗贼竟然偷到家门口来了?真的是太过分了!王蓝当即报警。接警后,秀山县公安局溶溪派出所民警火速出击。2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检查出6249元现金。而此人,竟又是朱宝宝!

  朱宝宝究竟是何方神圣,居然“出手”频率如此之高且“不分贵贱大小通吃”?经查明:朱宝宝,男,1987年出生于秀山县,小学文化。在此之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13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朱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朱宝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朱宝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朱宝宝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法官认为,上诉人朱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朱宝宝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随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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