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骑自行车撞人惹祸 最终父母掏近3万元了事

  周末节假日或茶余饭后,是孩子们最盼望的时候。打打球,骑骑车……乐趣无处不在。但无论什么“耍事”,都千万不要忘记安全。这不,家住黔江11岁的陈东东就因为骑车不慎碰撞一位老人并致其受伤,最终父母掏了将近3万元才了事。

  2018年7月25日10时许,在黔江区体育馆鱼池乒乓台小道,11岁的陈东东骑着从租车行租来的自行车,四处骑着游玩。然而,当他骑着自行车从体育馆乒乓台区域往河滨西路北段小道行驶时,意外却发生了:11时许,他骑车行进的路线与一位老人行进路线成90度角,当他发现快撞到老人时急刹已经来不及。随后,自行车左手扶把将老人碰倒在地。

  老人立即被送往黔江中心医院。经入院诊断,老人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伴小转子撕脱骨折;膝关节损伤;糖尿病(未定型);便秘。当晚20时,陈东东的母亲张丽丽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陈东东叙述了当时的事发过程,城西派出所于次日出具了案(事)接报回执。

  经住院17天治疗,老人病情逐渐好转。同年8月11日,老人出院。截至出院时,老人共计支付了医疗费2.7万余元。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于是双方闹上了法院。

  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老人伤后不久,其亲属报警,黔江区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警处理,事故当晚约8时,陈东东被其母亲带至派出所,从派出所处理本案视频中可看出,在8时至9时派出所干警在双方亲属均在场的情况下,对陈东东进行了询问和动作比划。因调解未果,城西派出所于次日出具案(事)接报回执,该回执系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执法公信力,对于回执中载明的事实予以采信。2018年9月25日,黔江区公安局城西派出所针对本案出具出警情况说明,对陈东东撞伤老人的事实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由此依据黔江区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书证案(事)接报回执和出警情况说明,对陈东东骑自行车在体育馆撞伤李官玉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案事故发生时间系11时,发生地体育馆系对外开放的公共娱乐场所,陈东东年满十一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在公共娱乐场所将老人撞伤,陈东东应承担侵权责任。陈化化、张丽丽作为陈东东父母,系陈东东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对老人的损害承担责任。”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化化、张丽丽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老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8万余元。

  一审判决之后,陈东东和张丽丽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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