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放长假”获偿3万 法院:劳动关系决定谁来补偿

  明明是去甲公司工作,工资啥的也是甲公司,可偏偏诸如“承诺书”、“劳动合同”却是与乙公司签的。这还不说,工作了两年后又被甲公司通知“放了长假”,那这经济补偿、双倍工资、失业保险金等,又该谁付?这事就被家住酉阳的朱丽一给遇上了。

  2014年7月8日,酉阳和一号物业公司成立,营业期限从2014年7月8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房产经纪。2015年10月18日,朱丽一进入和一号物业公司从事物业助理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12日,朱丽一与二号清洁公司签订《承诺书》并承诺不要求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愿意自担由此带来的损失。2016年11月1日,朱丽一与二号清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朱丽一并未到二号清洁公司上班。事实上,从朱丽一与二号清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是二号清洁公司,工资的发放系和一号物业公司代为二号清洁公司发放。

  2017年10月30日,和一号物业公司通知朱丽一开会,并告之朱丽一下午开始放假,之后再也没有通知朱丽一上班。值得一提的是,朱丽一在和一号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和一号物业公司通过公司账号向朱丽一每月支付工资至2017年4月19日。之后,和一号物业公司又以现金支付方式向朱丽一支付工资至2017年10月。朱丽一上班期间,和一号物业公司、二号清洁公司均未为朱丽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9月25日,和一号物业公司发出《关于退出××小区物业管理的再次通告》,通告通知和一号物业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2017年12月28日,朱丽一等以和一号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之后,申请人朱丽一申请撤回仲裁申请。2018年1月22日,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案件。同年3月20日,申请人朱丽一等又以和一号物业公司、二号清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同年3月23日,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随后,朱丽一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和一号物业公司支付与朱丽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275元;依法判决和一号物业公司支付未与朱丽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22000元;依法判决和一号物业公司、二号清洁公司为朱丽一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16000元;依法判决和一号物业公司、二号清洁公司支付朱丽一失业保险金6300元;依法判决和一号物业公司、二号清洁公司支付朱丽一2017年11月份工资2000元。

  不久,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朱丽一与和一号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和一号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丽一支付经济补偿金6275元、二倍工资22000元、失业保险金6300元。

  一审判决后,一号物业公司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朱丽一对和一号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公司名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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