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不是小事或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王华松)日前,记者从市四中法院获悉,自2016年4月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到2019年3月,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共计899件,2016年受理96件,2017年受理211件,2018年受理471件,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审结案件841件。

  2015年5月起,全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养鸡场需要平场为由,占用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村民杨某的林地及部分集体林地采挖建筑石料用灰岩,同时还在另外两村民的承包地上修建砂石制造设备和堆放场,用来加工砂石并销售。同年6月10日,秀山县国土房管局开展矿产资源动态巡查时,发现全某某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当即下达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15年7月27日,全某某在上述地区成立了一家养殖公司,经营范围为畜禽养殖、销售,并在2017年2月14日取得了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此后,全某某打着养殖的幌子,开采砂石并销售。同年7月28日,秀山县国土房管局发现全某某的违法行为后对其获批设施农用地的手续予以公告撤销。秀山县平凯街道办事处、秀山县国土房管局也多次对全某某非法开采行为进行处理,但全某某并未就此停止违法行为,直至2017年8月2日,被秀山县公安局调查。经鉴定,全某某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总计为66334立方米,非法开采销售所得经济价值为199万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全某某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尚能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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