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成“小偷” 7年盗窃电费300万元 有盗窃有行贿 5人获刑最高被判11年

  物管公司对于小区业主来说,就是保护神的化身。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很大程度上都寄厚望于物管人员。同样,供电公司或自来水公司与物管公司的联系,也是十分紧密。然而,在秀山有一家物管公司,却没能让人省心,工作人员竟合谋作案成了“小偷”,并在7年时间里“偷”到电费,装进了私人口袋。

  7年竟“偷”电费300万元

  2005年6月30日,秀山大力公司正式成立,主要业务为经营小区物业管理,代收代缴所辖小区未上户的商户、住户电费、水费等。2011年,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陈东安排职工陈平和杨建新,找到郑成共谋在该公司管理的部分小区偷电,所得好处按照郑成占四成,陈东代表公司占六成的比例分成。

  2012年7月12日,陈东全资收购了大力公司,继续与郑成按照之前约定的分成比例合作偷电。期间,郑成邀约邓化入伙偷电,承诺与邓化平分好处,由邓化提供在电表处加装电阻的偷电技能,分别在大力公司下辖的名声小区、东明商街偷电。

  期间,郑成暗中学会了新的偷电技能。之后,便单独另与大力公司合作在土货街、太阳小区偷电。杨建新在偷电过程中,负责协助郑成、邓化等人开门、抬梯子等。陈东按月与郑成计算分成数额,并安排其妻刘花付钱给郑成。郑成获得好处后,自行确定分给邓化的数额。郑成另给杨建新每月2000元好处费,陈东也每月额外给杨建新每月2000元,并从2016年后增至3000元。

  2018年2月23日,秀山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土货街有偷电并报案,大力公司所辖小区的偷电行为遂被查获。经湖南火烽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自2015年7月至案发,土货街小区(大正公司)4块电表少计电费26.99万余元,汇豪世纪电表少计电费128万余元、汇豪三期一号电表少计电费45.3万余元、汇豪三期2号电表少计电费27.8万余元,东明商街商业4号变压器电表少计电费25.2万余元、5号变压器少计电费31.6万余元、7号变压器电表少计电费15.1万余元,名声小区电表少计电费31万余元,共计331.3万余元。其中邓化涉案的东明商街、名声小区共计103.1万余元。2015年8月17日至案发,刘花给郑成转账220余万元,郑成自2015年5月29日至案发给邓化转账21.7万余元。

  2015年下半年,大力公司将园丁小区交由被告人杜康全面管理,自负盈亏,并代收代缴该小区电费。陈东要求郑成继续为该小区偷电,所得好处归杜康所有。杜康开始每月给郑成一条香烟,后变为每月2000元。案发后,经湖南火烽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自2017年6月至案发,园丁小区少计电费3.3万余元。

  2011年以来,陈东、郑成、邓化、杨建新等人在秀山大力公司管理的县城土货街、名声小区等小区偷电。为避免窃电行为被秀山县供电公司查处,被告人郑成、邓化各自主动找在该公司履行反窃电职责的杨某、韩某提供帮助,二人按期给付好处费。截至案发,郑成送给韩某好处费17.1万元,送给杨某好处费5.3万元,邓化送给杨某好处费3.73万元。

  5人获刑最高被判11年

  意料之中,经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人员被悉数送上法庭。

  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东、郑成、邓化、杨建新、杜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陈东、郑成、杨建新涉案数额300余万元,被告人邓化涉案数额100余万元,均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康涉案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成、邓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均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成、邓化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东、郑成、杜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化受郑成邀约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杨建新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成、邓化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的罪行,是自首,对行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东、郑成、邓化、杨建新、杜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随后,法院分判处陈东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一审判决后,陈东等人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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