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没搞成 差点连本都赔了

  2012年10月22日,江苏人刘华与浙江人陈新根据福建人杜照(均为化名)提供的黔江大力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大力公司)整体转让信息,签订协议约定合伙投资大力公司,前期投资金额为460万元,刘华投资金为40万元,占20%的股权。第二天,陈新作为乙方与大力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全部资产及三处矿山采矿权转让给乙方,总成交价为46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给甲方定金100万元,杜照作为甲方代表在该合同书上签字。同日,刘华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前述合同书的约定,并根据杜照的要求将投资款人民币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杜照个人银行账户上。

  此后,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各方一直未能履行。2014年9月11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由杜照与陈新达成还款协议,退还投资款。2017年4月11日,杜照在电话里给刘华承诺尽快还款。值得一提的是,大力公司于2008年成立,有杜照和李春两名股东,各认缴出资5万元。2015年12月4日前的法定代表人为杜照,之后为李春。由于一直未能还款,无奈之下刘华一纸诉状,将大力公司、杜照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力公司、杜照连带返还其投资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连带支付利息10.3万余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0月24日暂计至2017年4月24日,应计至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

  黔江区人民法院庭审法官认为,大力公司与陈新签订的合同,是对大力公司权利义务的整体转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大力公司作为该合同主体是不适格的。没有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该合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故该合同无效。杜照作为大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刘华及陈新提供了公司转让信息,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刘华和陈新之间的合伙协议内容基本一致,收取了刘华交纳的投资款40万元,与陈新签订了还款协议,且事后刘华表达还款意愿,表明其对刘华与陈新合伙购买大力公司是明知的,故陈新签订合同书的行为和还款协议是基于合伙人刘华的,刘华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杜照的前述行为,存在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混同,刘华请求返还投资款40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同时,刘华主张从2012年10月24日起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该利息本质上是属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本案合同无效是当事人双方造成的,结合双方的还款协议和杜照电话中的承诺,刘华的利息以从本案受理之日即2017年4月25日起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计算支付为宜。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大力公司、杜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华投资款4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4月25日起到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计算)。

  一审判决后,大力公司和杜照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华的诉讼请求。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杜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刘华投资款40万元。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网络新闻部:023-79310379 广告联系:13983562888 技术:023-79310379
    网络新闻部QQ 250602167 点此给我发消息 广告联系QQ:37771497 点此给我发消息 技术QQ:9663649 点此给我发消息
    武陵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邮编:409099 Copyright © 2004-2017 wlds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1002633号-1  《互联网出版物许可证》(证件号:新出网证[渝]字013号) 重庆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232016003

渝公网安备 500114025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