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打狗”:狗没打着却伤人 “冲动惹祸”:一番混战没赢家

  当今法治社会中,无论我们有任何诉求,均应回归理性,通过法律渠道妥善解决,切忌冲动丧失理性。否则,到头来不仅自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且也殃及他人没有赢家。这不,家住酉阳的小平就因自己一时冲动犯下大事,后悔都来不及。

  因大平家的狗将其外孙咬伤,2016年10月的一天,家住酉阳的大军,找到大平和大平的妻子小丽索要剩余的医药费,双方未能谈妥。随后,大军便将此情况告诉其弟小军。得知此事的小军怒不可遏,和儿子小平声称:如大平不支付剩余的医药费,那就要上门打大平家的狗!随后,小军和儿子小平说动就动,手持木棒等工具前往大平家中打狗。

  人家都撵上门来了,手持木棒的大平与小丽自然是“果敢迎战”。就在自家门口,大平和小丽与小军、小平发生激烈冲突,发生抓扯打斗。打斗过程中小丽头部等处被小平打伤,大平被打倒在地。大平起身后持刀追砍正欲离开的大军、小军等人。在自家猪圈旁边,大平先将大军背部砍了一刀,然后双方继续打斗。打斗中,小军脸部受伤,大平又被打倒在地,小平则持木棒对已经倒地的大平进行殴打。19时左右,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后大平、小丽被送往酉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

  经鉴定,大平右侧髋臼骨折属轻伤一级、右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额部及枕部头皮瘢痕属轻微伤;小丽额顶部头皮瘢痕属轻微伤;小军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大军背部损伤属轻微伤。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18年11月,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被害人大平在纠纷中存在一定过错,且小平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小平从轻处罚。根据小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小平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军、大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大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3万余元;被告人小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大平、小丽认为判罚过轻,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审被告人小平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军、大军共同损害上诉人大平的身体健康,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大平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小平、小军、大军的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小平损害上诉人小丽的身体健康,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对上诉人大平、小丽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认定和责任比例划分适当,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王华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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