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铁)随着看守所大门缓缓关闭,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10个月后,重新开始了其监狱服刑生涯。这是黔江区首例缓刑考验期罪犯,因多次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李某于2018年5月11日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由黔江区司法局鹅池司法所执行缓刑。缓刑考验期间,李某不服从司法所管理,多次违反监管规定,先后三次受到警告处分但其仍不改正。区司法局经过慎重研究,认为其纪律意识淡薄,思想不端,行为恶劣,不再适用缓刑,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于3月30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区司法局矫正局、鹅池司法所联合城南派出所前往李某居住地将其实施收监。次日,黔江辖区各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服刑人员会后均表示,将严格服从司法所管理,认罪伏法,积极表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本次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的撤缓收监处理程序严谨,处置果断,充分体现了司法权威,有力震慑了辖区在矫人员。区司法局矫正局表示,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同属刑事制裁措施,同样具备惩罚性、强制性、严肃性、权威性,任何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均零容忍。接下来矫正局将一如既往严格执行矫正管理措施,积极创新矫正管理方式,确保辖区内所有在矫人员认罪伏法,接受改造,以全新面貌重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