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按“规矩”写 还钱“扯筋”上法庭

  生活中,谁都有个难处,所以朋友之间借钱“救急”,也是常有的事情。但亲兄弟明算账,借钱写个借条无可厚非,而且还要按“规矩”写,否则,搞不好就会拉筋扯皮,甚至对簿公堂。

  家住彭水的杜北(化名),曾向刘家(化名)借款共计5.7万元,由于种种原因,借钱时都没有出具凭据。2017年9月,杜北才向刘家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7万元的借条。但刘家却没有注意,借条中既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及还款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支付标准。

  借钱、还钱本来是件很简单的事情,但由于杜北迟迟没有还钱,2018年7月,刘家无奈之下向彭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杜北偿还借款5.7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9月至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庭审法官认为,杜北向刘家借款5.7万元是事实。由于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因此刘家可以随时要求杜北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借条中约定利息不明确,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因此杜北无需支付利息,但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刘家也未举证证明曾向杜北催收,故认定逾期利息从立案次日即2018年7月开始计算。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杜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家偿还借款本金5.7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8年7月至本金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之后,杜北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家的诉讼请求。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学法——

  究竟应该怎样写借条才合法有效?对此记者采访到了法律界人士。一位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出借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凭证名称一定要是借条,二是要注明借款事由,因为注明借款用途就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三是要注明交付方式,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等;四是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五是注明利息计算方式(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除此之外,还要特别注意注明借款期限,同时借条上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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