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聚会酒来配酒醉开车伤人害己

  本报讯(通讯员 田春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有些人总是心存侥幸,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醉酒后驾车。近日,黔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驾车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8年10月8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和丈夫、弟弟、弟媳在餐馆吃饭,其间喻某某喝了一定量的白酒。晚饭后20时许,喻某某驾驶自己车牌为渝H98XXX号的白色奥迪小型轿车搭载其弟妹从黔江区“西西里”小区往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佳慧超市行驶,20时40分,车辆行驶至黔江区行署街龙神田路口50米处时,相继与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4人受轻微伤、4辆车部分受损。

  事发后,喻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在谢某某的陪同下就医,当晚23时许,民警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居民楼里将喻某某抓获归案,并将其带至黔江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18年10月1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喻某某的血液样品里乙醇含量为162.0mg/100ml。经黔江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喻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诚恳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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