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家房产证借给别人贷款,并通过有偿出借的方式从中获益,原本这个“买卖”是可以做的。但前提是要确保借证方靠谱,否则便会偷鸡不成反蚀米。这不,黔城市民王查(化名)就因为将自家房产证借给一家公司贷款,险些弄个鸡飞蛋打。经历了一场“惊心动魄”的官司之后,王查赌咒发誓“管他天王老子,都再也不借房产证了”。
房产证在家里放着也是放着,还不如拿出去“生崽”。
正是本着这样的想法,2015年3月,王查与某公司签订了《商铺房屋房地产权证有偿借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借证用途为某公司借王查房屋产权证,用于某公司向银行抵押担保贷款,并实行有偿借证方式,每月“有偿”金额为该笔抵押物实际贷款金额的1%,由王查净收(某公司实际贷款为188余万元),付款方式以现金从银行放款之日起被告按月向王查支付,借证时间以银行放款之日起至一年期满止,如到期前某公司需要续借,可在借用期满前1个月与王查商议。
事情发展比较顺利,因为接下来将近一年的时间里,王查都能按时收到“有偿”收益。但到年底的时候,有将近2万元的收益没能按时到位。此时,某公司借机又与王查协商,需要续借房地产权证进行二次贷款。经双方协商后,王查同意了。2016年3月,双方续签了《房地产权证有偿借用合同》,并明确了每月支付该笔抵押物实际贷款金额(290万元X65%)的1%(即实际支付金额为18500元/月),由王查净收。付款方式:以现金方式从银行放款之日(2016年3月26日)起,某公司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同时,另一家公司(文中简称某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用合同上签字。
让王查没有料到的是,这一纸合同签下,便成为了噩梦的开始。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却不按约定办事,应该支付给王查的“有偿”部分便没了下文。至2017年9月,某公司共计应该给王查支付18个月的费用共计33.3万元。加上原欠的近两万元,共计近35万元。王查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某公司及某某公司一并告上了黔江区人民法院。
前不久,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房地产权证借用合同》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某某公司作为合同中的担保人签字,应视为承诺对某公司的借证合同进行了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对第一次的签约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查的《重庆市房地产证》”;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查支付尚欠借证有偿使用费用34.82万元(计算至2017年9月27日),9月28日之后的使用费按每月1.85万元计算至归还王查的《房地产证》时止;某某公司对第二次签约中尚欠的借证费用33.3万元及2017年9月28日之后的使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