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驾驶客车司机被判全责

  本报讯(记者 王华松)近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受害人最终获得赔偿77万元。

  2016年6月28日,张林(化名)驾驶摩托车通过正阳街道园区路桐坪路口时与郑中(化名)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林被送到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创伤性休克、吸入性肺炎、呼吸性酸中毒,伤情较为严重。同年8月8日,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中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林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经过将近8个月的治疗后,张林出院。由于郑中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且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因此,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垫付了医药费36.4万余元及其他费用12.6万元,共计49万余元;保险公司垫付了医药费1万元。

  针对此案,运输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意见。但提出运输公司与被告郑中之间系承包关系,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及驾驶员均是被告郑中,按合同约定,除了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其他费用应由被告郑中承担。因此,运输公司不应与郑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意见。涉案车辆的确也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理赔。

  2017年4月13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张林进行伤残鉴定、后期医疗费、护理依赖、护理期限评定。鉴定意见为:中度智力障碍,属Ⅵ级伤残;单瘫肌力4级,属Ⅶ级伤残;肋骨骨折8肋以上,属Ⅸ级伤残;轻度失语,属Ⅹ级伤残;右侧不全性面瘫,属Ⅹ性伤残;颅骨缺损6c㎡以上,属Ⅹ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1.2万元;需部分护理依赖(长期护理)。

  因张林此次受伤后暂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张林的监护人在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郑中、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黔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中、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后续医疗费50万元、残疾赔偿金36.71万元等共计180万余元。上述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郑中及运输公司赔偿。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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