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条信息说走就走老板就真的只能“认栽”?

  本报热线79081234报道(记者 王华松)1月17日,黔江市民王成向记者反映,前些天的一个上午,他在外边谈业务,突然接到公司一谢姓员工的信息:“王总,我把辞职信放在你桌子上,我现在人已经走了。我从昨天晚上到今天,一直都在想怎样去面对你才好,想当面和你谈心但我又没有说下去的勇气。本想做完今天的工作再走,但是一上午坐在那里我整个人却极度烦躁,对不起,再见……”

  王成觉得莫名其妙。“好端端的辞什么职啊,关键是这说走就走,岗位上的工作谁来做?由于公司平时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她这一走,那一块的工作就得停摆。”王成告诉记者,由于岗位的特殊性,她这一块工作比较特殊,需要大量的培养成本,而且其他同事又没办法在短时间内替代。

  “培养成本我都不谈了,关键是公司这块工作就得歇菜,给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干扰……”说起这个事情,王成就气不打一处来:“根据公司规定,员工离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或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而离职,公司有权扣发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但这样做,又担心到时触犯了法律,我真的就只能这样认栽?”

  为此,记者采访到了谢律师。谢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代缴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当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的、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而,劳动者对已经付出的劳动除非特定情形之外,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因违法离职而丧失对劳动报酬的请求权。本案中,王成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谢某约定了违约离职克扣工资的条款,虽属双方合意,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就任性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也同样享有对劳动者违法离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权!”谢律师说。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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