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多以前,由于山体滑坡房屋受损,某乡某村村民华华(化名)等6户居民,经当地乡政府做思想工作,集体搬至辖区内原村小教室居住,其中华华占用了二楼两间教室。但3年过后6户居民都建了新房,本该高高兴兴住进新家,而华华却与乡政府对簿公堂。这前前后后,究竟是一笔什么样的“账”?
山体滑坡房屋受损
政府帮忙解难
2015年6月,华华等6户居民因山体滑坡导致房屋受损,经当地乡政府做思想工作,6户受灾户均搬至辖区内原村小学教室居住,其中华华一家占用了二楼的两间教室。2015年9月,辖区中心学校又将村小房屋移交给当地乡政府(该房屋现已被乡政府改建成村便民服务中心),华华继续在此居住。
2016年3月,华华向当地乡政府反映,其房屋因某项目放炮导致山体滑坡成了危房,请求政府解决问题。4月,乡政府安排工作人员入户疏导解释,认为华华是地质滑坡受灾户情况属实,表示政府将尽力争取资金给予搬迁建房户受灾补贴。但其所反映的山体大面积滑坡系因某项目放炮所致情况与评估报告不符,因此政府对辖区内6户搬迁户给予同等政府补贴。
2016年初,6户受灾户先后在当地建了新房并都领取了4万元补偿款,华华家的新房也于2016年底修建完工,并领取到了1万元补偿款。同年12月,因家庭原因华华与丈夫离婚。后因种种原因,华华的新房建成后至今也没有完成装修,始终居住在村小教室里。乡政府多次上门劝解华华搬离,但遭到华华拒绝。
建了新房搬与不搬
双方闹上法院
无奈之下,乡政府将华华告到了黔江区人民法院。
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华华的房屋因山体滑坡受损不能居住,在乡政府的安排下暂居村小教室,当时居住涉案房屋确实得到了乡政府许可,并非非法占用。但华华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在乡政府多次要求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华华仍拒绝搬出房屋则构成侵权。由于涉案房屋现被改建为村便民服务中心,华华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已经影响了乡政府对房屋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华华已修建新房,本人亦长期居住在城区,理应腾退该房屋。
庭审中,华华则认为,其余受灾户的补偿款已全额领取,但自己却只领到了1万元,要求乡政府兑现补偿款差额部分。但法官认为华华因山体滑坡原因另建新房能否领取政府的补偿款,属于行政政策调整范围,华华可另案主张,但不能成为拒绝腾退房屋的抗辩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华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害、腾退两间教室。
腾退房屋条件尚未成熟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华华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华华认为自己虽然修建了新房,但只是完成了主体框架,门窗都还没有安装,根本未达到入住的基本条件。目前暂时居住在女儿家中,并非是自己长期固定居所。
华华的律师认为,华华是因房屋受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才被安置入住到诉争房屋的,因此本案不宜按一般租赁、侵权等法律关系对待。华华未能搬出诉争房屋,是因为受灾后重新修建房屋已经债台高筑,而且乡政府对其补偿承诺迟迟不予兑现,才使得自建新房不能尽快完善达到居住条件。
乡政府则认为,华华以乡政府没有履行承诺而不搬离、腾退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华华的条件达不到政策补偿的标准,同时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多少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不是其不腾退房屋的法定理由。乡政府是基于建立村公共服务中心的需要而进行诉讼,由于华华拒不搬离该房屋,已经造成了该便民服务中心不能正常办公,有损村民公共利益。
日前,本案二审开庭。经审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乡政府是否有权要求华华腾退其占用的原村小学两间教室。华华占用的原村小两间教室,是因华华原房屋受损,经乡政府安排占用居住的。乡政府安排其居住时,曾经明确告知过华华腾退房屋的时间是她的新房建成以后。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华华的新房尚未完全建成,还未达到入住条件,华华腾退涉案房屋的条件目前尚未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华华根据乡政府的安排占用的村小两间教室属有权占有,故对乡政府判令华华腾退涉案两间教室的请求不予支持,支持华华的上诉请求,同时撤销一审判决。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