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丈夫“冒”出30万元信用卡要“一人认一半” 妻子懵了:遇得倒哦,这婚咋离?

  离婚本来就很痛苦了,但更痛苦的还在后面!本来夫妻俩协商得基本差不多了,准备去民政局签字,但丈夫却又突然冒出来30万元信用卡,要求妻子承担一半。这事,日前被黔城市民杜芳芳(化名)给碰上了,“我真的是遇得倒哦!”一见到记者,杜芳芳长叹一口气。

  杜芳芳告诉记者,她和丈夫是7年前结的婚,目前有一个儿子刚上一年级。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夫妻俩觉得缘分已尽,没有再一起走下去的必要,于是便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杜芳芳净身出户,夫妻名下的房子归儿子所有,儿子跟父亲一起生活,杜芳芳在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之前,也不用给儿子抚养费。

  让杜芳芳万万没想到的是,当所有事情基本都协商一致,夫妻两人准备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丈夫突然想起在他名下还有30万元信用卡,要杜芳芳“认一半”,杜芳芳是气不打一处来,“跟他这么多年净身出户不说,还要倒贴一砣账?再说,是他的信用卡,跟我有什么关系?”杜芳芳说。

  记者联系上了杜芳芳的丈夫马先生。马先生称,信用卡当时是办来装修房子,肯定要算成夫妻共同债务撒,不可能一个人来背这个债……目前双方为这个信用卡的问题僵持不下,也暂时还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这婚肯定是离定了!”杜芳芳说。

  为此,记者采访到了谢律师。谢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的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说明是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现实情况中,个人开通信用卡而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很多,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难免草率。

  谢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认定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的方法有几种:一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二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不断开拓,当事人必须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搜集,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信用卡债务虽然可以界定偿还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只会记在持卡人一人名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也会对另一方申请贷款等行为产生影响。比如丈夫因信用卡逾期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妻子以个人名义申请房贷也会受到影响,甚至贷款被拒。但是脱离夫妻关系之后,对另一方的不良影响也会相应消除。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记者 王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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