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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扣留车辆通告如下(扣留车辆明细附后)。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巡一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设计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扣留车辆明细表

  2018年12月12日

编辑: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