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发〔2018〕4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黔江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必须在黔江区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烤烟、生猪、蚕桑三大骨干产业和特色水果、蔬菜、肉牛等特色产业。
第二章 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第四条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品牌创建。将每年农业产业化资金的15%左右用于农产品品牌建设,重点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标准化基地建设及农产品品牌的推广营销。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备案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和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商标)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称号、国家驰名商标的,每个产品(商标)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开展标准化建设,对成功通过市级地方标准认定的,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5万元;在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中获得农产品国家标准化认定的,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强化生产要素供给。农业项目达到规定的最小规模后,可按规定比例使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面积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涉农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乡村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施“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乡村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等综合社会体系建设、通过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到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承包受让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法的纳税人,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人才引进政策。对引进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的高层次人才,可聘任为区经济社会发展顾问,享受《黔江区经济社会发展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对引进重点农业产业实用人才的,技术指导成功率达到90%以上的,给予一定补助。
第九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达到相关条件后,享受《黔江区科技创新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条 支持政策性保险。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助的支持力度。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生猪、能繁母猪、蚕桑、林业、羊肚菌等品种的农业生产灾害保险和生猪、山羊等品种的农产品收益保险。
第十一条 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利用金融政策发展壮大产业,按贷款的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种(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专业合作社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50万元。已获得国市财政贴息的,差额部分仍可申请区级贴息。
第十二条 支持参加农产品展销。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际国内博览会、展销会等,推广本地农特产品,对参展农业主体按市内每次2000元、市外每次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三章 烤烟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生产扶持政策。按每亩150元的标准给予烤烟生产物资投入补助。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维护补助。按上一年度的烟叶税提取10%建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用于对烘烤场、育苗大棚、烤房设施、人工影响天气站、烤烟路的维修补助。
第四章 生猪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生猪品种良种化。免费为全区能繁母猪养殖场(户)提供良种猪精液,并配送到乡镇街道人工授精站(点)。
第十七条 支持无抗生猪产业发展。以竞建、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建设。对成功竞建的新建年出栏1000头的标准化生猪规模养殖场,每个补助5万元,每增加出栏规模1000头,补助标准增加5万元;单个标准化规模场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生猪实行强制免疫。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按“先打后补”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自主免疫、财政直补;散养户实行统防统治。
第十九条 对强制扑杀的病死猪进行补助。对实施强制扑杀的生猪按每头130元-80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确定。
第五章 蚕桑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新建桑园种苗补助。每亩新建桑园种苗费由农户或业主自筹100元后,所差部分由区财政补助。
第二十一条 桑园管理肥料补助。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交售鲜蚕茧量,按每公斤鲜蚕茧补助1元,用于桑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套养蚕设施设备补助。新建小蚕共育室以室内45平方米为1个计数(专业共育室折合数量取其整数),每个共育室补助1万元。室外养蚕大棚以室内30平方米为1个计数(连体大棚折合个数取其整数),每个大棚补助1000元,配套2套纸板方格簇(13×12孔),每套补助150元;木板方格簇(每片25×13孔)每片补助6元,对应的325型自动采茧机每台补助500元。
第二十三条 桑蚕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按当年产鲜蚕茧总量,每公斤鲜蚕茧补助0.5元。
第二十四条 共育补助。按当年小蚕共育总量,对小蚕共育户每成功共育并供蚕农使用,每张蚕种补助20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养蚕专业大户培育。对当年产茧达100担及以上的业主、大户,每户奖励2000元。
第二十六条 低效桑园改造补助。对低产微效老桑园实施嫁接改造,每亩补助人工劳务费300元。
第六章 特色水果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猕猴桃规模化发展。对新建猕猴桃基地达到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投入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打造优质李子基地。对新建李子基地达到100亩以上的,按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投入补助。
第七章 蔬菜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青菜头生产补助。对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的青菜头种植基地,经验收合格,按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投入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条 食用菌基础设施补助。对食用菌种植户新建钢架大棚,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补助;新建过渡性简易大棚,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助,其他一般简易大棚按每平方米1.3元补助。对新建喷淋系统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补助;新建香菇架按每米20元的标准补助;新建烘干设备,基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建成烘干设备能满足50亩基地产品烘干为一个加工单元,1个加工单元定额补助3万元;食用菌龙头企业、种植户建成300立方米食用菌冷藏库补助5万元。合格菌种生产企业的食用菌菌种繁育,按生产能力10万瓶(袋),满足200亩用种为1个生产单元,1个生产单元定额补助15万元。
第三十一条 羊肚菌生产专项补助。羊肚菌种植户按每亩1400元的标准给予菌种补助。
第八章 肉牛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支持肉牛品种改良。免费为全区能繁母牛养殖场(户)提供优良种公牛细管冻精。
第三十三条 支持能繁母牛扩群增量。对全区饲养能繁母牛10头以上养殖场(户)按新生犊牛每头8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九章 鼓励发展其他特色产业
第三十四条 对在工业园区租用标准化厂房开展茶油加工的企业,给予场地租金40%的补贴,连续补助三年;对其购买的主要加工机器设备按区财政询价采购价格给予40%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五条 对新建茶叶基地相对集中成片500亩以上的,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投入补助。对亩植2000株以上老茶园改造,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投入补助。
第三十六条 对养殖户新建池塘养殖面积达5亩以上,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补助。支持稻渔养殖,对面积达到5亩以上的,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支持中蜂良种繁育场建设,对新建中蜂良种繁育场(200群以上)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分年度给予补贴,第一年补助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补助30%。
第三十八条 支持中蜂扩群增量扩大产能,对引种20群以上规模的中蜂养殖场(户)的新购买蜂群按每群2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政策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经营主体,及时收回补助资金、停报项目,并依法追究经营主体责任;同时,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及项目管理人、验收人责任。
第四十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当年立项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可对相应产业扶持政策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必须符合工商、税务、环保、统计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在本政策有效期间,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
(四)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本政策中第二章“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其他各产业扶持政策分别由区级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重大政策性变化,本政策相应作出调整。2018年的产业扶持政策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