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办发〔2018〕79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黔江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应对我区城市桥梁事故的发生,科学、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桥梁事故安全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江区城市建成区内发生的城市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分级管理,部门协作,职责明确,资源共享,运转高效。
2.区级层面组织机构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的领导统筹下,成立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城市桥梁事故时,区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桥梁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风险管理和预防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桥梁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桥梁维护管理单位开展城市桥梁重点风险源、隐患点排查,建立风险数据库,做好风险识别等级、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桥梁维护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设施安全的管理,安装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强化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确保城市桥梁安全和畅通。
3.2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区城市管理局、桥梁维护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桥梁运行安全检测体系,加强日常检查、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强化桥梁运行状况监测,综合分析、评估监测结构,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区公安局、区交委等部门若监测到可能引发城市桥梁事故的有关信息,应及时通报区城市管理局。
3.2.2 预警分级
城市桥梁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城市桥梁事故时,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3.2.3预警信息发布
(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预警区域、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电视、报社、网站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桥梁维护管理单位和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可视情况对相关桥梁采取封闭、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通过道路通行指示牌、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绕行线路;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对相关桥梁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3)应急准备。通知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掌握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已发布的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发生城市桥梁事故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桥梁维护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区城市管理局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19”等报警电话报告,或通过“793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向区城市管理局报告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桥梁事故时,事发地所在街道、区城市管理局应采取一些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城管委,区政府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城市桥梁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1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及被困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初步判定的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负责先期处置的指挥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请求支援的事项等。
3.3.3 信息通报
发生城市桥梁事故后,区城市管理局应当通报有关区级部门,并及时通告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城市桥梁事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城市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城市桥梁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桥梁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城市桥梁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
根据城市桥梁事故造成损失情况、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及时或响应过度。当事态扩大到区政府难以控制时,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提请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支援。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城市桥梁事故后,由区应急办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2.2 现场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及时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搜救被困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2)隔离疏散。设立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受威胁区域。
(3)交通引导。加强道路交通组织和引导,及时发布绕行线路提示等信息,降低事故对交通的影响,避免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4)抢险排危。查阅桥梁技术档案,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危险程度、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抢险排危方案,并在专家指导下由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
(5)舆论引导。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维护稳定。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事发地所在街道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补助、抚慰、抚恤、安置、重建等善后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级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事发地所在街道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区城市管理局应牵头建立城市桥梁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事发地所在街道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3 通信保障
事发地所在街道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4 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5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开展城市桥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由区城市管理局、新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其委托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及其它桥梁管理单位维护管理的城市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
8.2 预案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应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的衔接。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区政府应急办、区城市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事发桥梁管理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指示和命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城市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气象局、区总工会、事发桥梁管理部门及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城市桥梁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传达区指挥部指令;向市应急办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参与城市桥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维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分流疏导社会车辆,为抢险救援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电力、燃气等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损毁的公共通信网络实施抢修和恢复。
区城乡建委:提供城建档案库相关桥梁施工、竣工档案资料;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交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维护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秩序,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管制。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调集救灾物资,协助做好疏散群众临时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置工作。
区规划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相关技术支持。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和心理抚慰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区气象局:负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总工会:参与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事发桥梁管理部门及单位:提供桥梁技术档案资料;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开展城市桥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牵头做好善后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