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石早书 向华阳)日前,通过法律援助,在操作机器碎石打砂过程中被弹出的碎石击中右眼,致八级伤残的水田乡65岁农民工郑某A(化名)终于得到了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595.36元。他对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表示满意。
2016年3月,郑某A受郑某B的雇请在郑某B开办的砂场从事打砂劳务。在郑某A工作的过程中,郑某B未提供安全措施。2016年3月12日,郑某A在操作机器碎石打砂过程中,被弹出的碎石击中右眼。当日郑某A被送往黔江区民族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透性伤伴虹膜嵌顿,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后经重庆市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八级,后续治疗费5000元。事故发生后,郑某B不仅不支付郑某A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的费用,甚至不承认存在雇佣关系。郑某A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于其属于老年人,且家庭经济困难,因此向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审核其证据材料后,受理了郑某A的申请。
承办律师约见了郑某A及其子女,了解该案件基本情况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承办对证据进行分析后,依据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向黔江区人民法院立案,请求判决郑某B赔偿郑某A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9860.29元。
黔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郑某B对郑某A是在其工地上受伤的事情认定,加之郑某A受伤之前几日做工工友的证词,印证了郑某A在目前仍具备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从而维持生活的能力。承办法官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对于郑某A的劳动能力予以认定,郑某A的诉讼请求中的误工费得以支持。2018年5月8日,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渝0114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郑某B赔偿原告郑某A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59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