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8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方案中的证明是指行政机关(含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以盖章、开具“证明”、签署意见等形式,表明其人身、财产等关系或事实具有真实性的书面材料。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文化、旅游、通讯、社保、教育、卫生、金融等服务的单位,具体范围由主管部门确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下列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以下统称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以下统称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

(三)市、区县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工作任务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本单位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具的各类证明,以及本单位开具的各类证明。

(一)区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统筹、督促和指导,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报区政府审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国家和本市设定的,且由本部门或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予以取消。部门或单位联合设定或实施的、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职责的证明事项,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清理;设定部门或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清理。

(三)区内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以及本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并汇总上报。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8年8月24日前)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将责任分工落到实处。8月17日前将责任领导、联络员等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见附件2)。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对国家设定的且由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报《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本市设定的且由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填报《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设定的且由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全部予以取消,制定《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见附件5)。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8年8月25日—8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形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填写《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经集体审议后,于8月24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8年9月1日—9月10日)

区政府向市法制办报送全区清理工作情况和《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公布区政府(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于2018年9月10日前,自行公布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按程序提请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予以保留。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区政府法制办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清理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和任务范围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对清理工作不彻底、事后又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共享。要认真落实《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公布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证明事项取消后,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要求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1.清理单位名单

2.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表

3.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样表)

4.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5.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府办发83号_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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