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局首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治安处罚

    本报讯(通讯员 陈兵)近日,区公安局对一名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宣布行政拘留的处罚。据悉,这是黔江区首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治安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龚某某被判处缓刑,由区司法局城东司法所监督管理。龚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监督管理规定:不假外出、关闭定位手机、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劳动,在多次教育、督促无果的情况下,区司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提请区公安局对龚某某给予治安处罚。区公安局对司法局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龚某某在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予以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龚某某也成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黔江区首个被依法治安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

    据统计,截至目前,区司法局共对违规社区服刑人员书面警告103人次,累计撤缓收监24人。此次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治安处罚,有力地惩罚了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对藐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社区服刑人员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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