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1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渝财债〔2018〕13号)文件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黔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黔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防控体系,形成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政府信用,保障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江区行政区域内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的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或有债务风险事件等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财政转贷我区的政府债券和2014年审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债务(含存量政府债务、存量或有债务)。

债务风险事件分为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包括:

1. 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市财政转贷给我区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 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包括:

1. 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 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本预案不适用于除上述政府性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各债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债务还款资金来源,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三)工作原则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信息共享、集中决策、协调配合、加强预警、及早应对、措施得力、维护稳定的原则。区政府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其他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区政府督查室、区金融办、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鸿业集团、城投集团、农投公司、旅投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债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政府债务管理科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债务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单位职责

1.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会议,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相关事项,及时收集了解债务风险情况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牵头制定、印发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发生债务风险事件时,配合研究制定化解风险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风险化解责任。

2. 区财政局履行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债务风险日常监控,组织实施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在限额内规范举借新增政府债务;监控或有债务变动状况,向区政府报告债务风险情况;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3. 区发改委负责评估全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区国资委负责定期梳理区属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分期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指导和帮助区属国有企业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落实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

5.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提升土地价值,增强土地对化解债务的保障作用。

6.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情况。

7. 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新城管委会分别加强鸿业集团、城投集团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结合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合理提出本辖区政府投资计划,多渠道统筹资金、资源推进城投集团、鸿业集团债务化解工作。

8.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 区政府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10.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1. 区政府应急办协助区政府领导及时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事件,协调指导其他成员单位做好预防预警、应急演练、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等工作。

12.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13. 黔江银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14. 各债务单位负责本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并具体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和措施,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监测及信息报告

各债务单位要指派专人归口负责本单位债务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及时更新管理台账,对本单位债务风险实行动态监测,每月5日前向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送债务增减变化、债务到期预测和资金筹集情况等;定期排查风险隐患,从而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息、可能出现债务风险问题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专题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力争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报告的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区财政局要按月做好统计分析,通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风险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时间段进行重点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债务单位进行处理。按月向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报告预警结果。对债务单位可能出现债务风险问题应当在收到债务单位的专题报告后立即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风险事件的时间、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向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报告。

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及时进行研究,决策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视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按全市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防范措施

1. 强化债务管理,严控债务规模。一是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新增政府债务通过向市政府申请代发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年末政府债务余额应控制在市财政下达的年度管控限额以内,区财政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限额管控及执行情况。二是或有债务实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债务单位要根据偿债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政府或有债务规模,每年制定资金平衡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将当年到期应偿还的或有债务本息优先纳入资金平衡计划安排,合理安排融资资金到位时间,既要把保信用保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又要避免债务资金长时间闲置。三是妥善处理好发展与控债的关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建设投资任务,统筹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存量债务和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不得实施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原则上公益性项目除向上争取资金外,一般采取规范的PPP模式等方式进行建设。

2. 提升偿债能力,降低债务风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增强财政综合实力。整合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出让土地增值收益,增强债务偿还能力。通过出让现有储备土地、积极组织收入、控制新建项目规模、合理安排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建立中长期财政规划,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坚持平台公司偿债“短期靠信用,长期靠实力”的原则,推进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增加企业盈利收入。平台公司要分别制定本单位短期、中期、长期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动态落实分笔债务偿债来源,逐步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积极推动PPP投融资模式改革,将有市场、有效益的政府债务资产进行剥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效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

3. 加快存量置换,减轻利息负担。一是通过市财政局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提前置换其以后年度到期的存量政府债务,减少债务利息支出。同时,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政府债务收支。二是加大高息债务置换力度,加强与信托、BT、融资租赁等高成本债务的债权人沟通,修订存量债务合同,降低债务成本,进一步减少债务利息支出。

4. 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有效维护政府资金链的安全。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管控力度,在确保基本支出、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障我区财政偿债资金的需求。二是严格执行平台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动态监控平台公司资金流量,规范资金划拨使用程序,维护政府和平台公司信用,确保债务资金平衡和资金链安全。

(三)分类处置

1. 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债券由区财政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区财政按照当年到期政府债券本息情况,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通过向市财政申请政府置换债券进行置换,置换后按上述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置换前产生的利息由原债务单位承担;若因债务单位不及时申报、债权人不同意等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 政府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违反规定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四、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一级(特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由区政府按以下分类来确定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确定为一级债务风险事件:

1. 区政府通过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仍无法足额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政府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本息10%以上,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 其他债务单位统筹各类资金仍无法偿还政府或有债务,全区政府或有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全区应偿还政府或有债务本息10%以上;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 区政府需要认定为一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确定为二级债务风险事件:

1. 区政府通过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仍无法足额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政府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本息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 其他债务单位统筹各类资金仍无法偿还政府或有债务,全区政府或有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全区应偿还政府或有债务本息5%以上(未达到10%),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4. 区政府需要认定为二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确定为三级债务风险事件:

1. 区政府通过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仍无法足额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政府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本息1%以上(未达到5%),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 其他债务单位统筹各类资金仍无法偿还政府或有债务,全区政府或有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全区应偿还政府或有债务本息1%以上(未达到5%),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4. 区政府需要认定为三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确定为四级债务风险事件:

1. 政府债务本息出现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 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 区政府需要认定为四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当出现上述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研究决策化解债务风险措施;并根据风险等级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 四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债务发生四级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偿还政府债务;二是区政府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三是必要时可以处置一定数量的政府资产筹措资金偿还。

(2)政府或有债务发生四级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区政府统筹应安排给平台公司的财政资金用于偿还出现逾期风险的债务本息;二是与债权人协商,申请债务延期。

2. 三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债务发生三级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偿还政府债务;二是区政府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三是处置政府资产直至筹措足额的偿债资金;四是向市财政申请调度资金或提前安排以后年度转移支付,并向市财政申请救助;五是调减政府投资计划,调减额度应不低于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50%。

(2)政府或有债务发生三级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区政府统筹应安排给平台公司的财政资金用于偿还出现逾期风险的债务本息;二是启动单位偿债应急预案,处置企业资产、债权、股权等直至筹措足额的偿债资金;三是与债权人协商,申请债务延期,或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债务重组;四是在督促债务单位及时偿还债务外,区政府按分类处置办法,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救助;五是债务单位不得新上投资项目,暂停可以缓建的建设项目。

3. 二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债务发生二级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由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报区政府审批同意,报市政府备案后,启动财政重整计划;二是区政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和通过处置政府资产直至筹措足额的偿债资金;三是向政府申请救助;四是立即调减政府投资计划,调减额度应不低于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80%。

(2)政府或有债务发生二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四级、三级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一是债务单位要压缩公用经费、清理控制人员福利开支,除保基本支出、基本运转经费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二是区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债务风险单位,加强债务风险单位财务管理,帮助制定实施债务风险化解措施,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 一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债务发生一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上述四级、三级、二级政府债务风险应对措施外,一是压缩公用经费、清理控制人员福利开支,除保基本支出、基本运转经费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二是立即停止所有政府投资计划;三是提出相关处置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2)政府或有债务发生一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上述四级、三级、二级政府或有债务风险应对措施外,一是企业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二是提出相关处置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区政府对债务单位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二)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政府债务发生一级、二级债务风险事件时,或者全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区级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区级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区级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 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 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全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5. 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6. 改进财政管理。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联络员,指定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必须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债务单位要建立与债权人固定联系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应急处置信息。

(二)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安排专人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并抽调专业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专家组和法律顾问组,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三)资源保障

加强储备土地、项目资产、房产、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股权等偿债资源管理,建卡动态更新偿债资源相关信息,建立偿债资源价值动态评估机制,确保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能够实现有序处置,为偿还债务提供保障。

(四)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七、应急终止及后期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经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或报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后,各单位要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积极开展善后工作。首先债务单位要向债权人作出完善债务管理工作的书面情况说明,重新建立政府信用;其次总结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债务预警机制、更多渠道地筹集偿债资金,落实债务责任,制定具体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责任追究

(一)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四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 区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2. 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 区政府将各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更新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后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十、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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