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伐林木起干戈 人民调解化玉帛

  本报讯(通讯员 向华阳) 1月8日,黔江区马喇镇调委会、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成功化解一起因私伐林木引发的民事纠纷。家住马喇镇莲花居委2组的莫德渝(化名)与同组的莫红练(化名)原是一对关系要好的朋友,双方朝夕共处十几年来从未发生过矛盾。但这对好朋友却在1月5号中午大打出手,恶语相加,险些酿成惨剧。

  事情还得从2008年马喇莲花居委电路改造一事说起,当时马喇供电所对2组片区进行电路改造时,需砍伐莫红练林地上58株杉树,莫红练不同意,电路改造计划暂时陷入僵局。莫德渝作为一名干部,主动提出用自己林地上58株同品种的杉树作为莫红练因电路改造产生损失的补偿。由于双方关系不错,而且补偿合理,莫红练非常愉快地接受了这一方案,并且在村组干部见证下同莫德渝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莫德渝林地上58株杉树使用权归莫红练所有,未经莫红练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砍伐,并就58株杉树的具体位置做了范围划定。

  莫德渝儿子莫云飞(化名)不了解这一情况,近期为了赶制一批家具,在父亲林地砍伐林木时将这58株杉树一股脑砍伐后装载上车。莫红练获知后,立即找到莫德渝讨要说法,双方言语不和,情绪失控,继而产生了肢体冲突。马喇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认真梳理纠纷前因后果,拟定了调解方案,于1月8日上午在莲花居委活动室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过程中,莫红练始终要求莫德渝承担违约责任,赔偿58株杉树被砍伐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莫德渝却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经调解员反复磋商,一致认为这起纠纷的成因就是莫德渝对自身过错认识不到位,便对莫德渝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根据《合同法》规定,守约方可以拥有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继续履行、补救措施的权利,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违约方主观过错心态;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签署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当属有效。莫德渝与莫红练于2008年签署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莫红练作为守约方有权利向莫德渝主张58株杉树被私砍的经济赔偿。

  经过调解员及周边亲友长达两个多小时苦心劝说,莫德渝渐渐改变了对这件事的看法,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莫德渝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800元作为对莫红练损失林木的经济赔偿;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原2008年签署的合同作废;莫红练不得再以此事与莫德渝一家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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